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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在我國的立法完善2013-07-24 17:59:25 來源:一站通 瀏覽:3801次
內容提要: 誠實納稅推定權是指納稅人擁有得到稅務機關充分信任的權利。在稅務機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一稅務違法事實或行為存在的情況下,應認定納稅人是誠實的,是可以信賴的和無過錯的,直到有足夠的證據并由執法機關來推翻這一認定為止。誠實納稅推定權與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具有類似的法理基礎,體現了對納稅
誠實納稅推定權是指納稅人擁有得到稅務機關充分信任的權利。在稅務機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一稅務違法事實或行為存在的情況下,應認定納稅人是誠實的,是可以信賴的和無過錯的,直到有足夠的證據并由執法機關來推翻這一認定為止。誠實納稅推定權與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具有類似的法理基礎,體現了對納稅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廣義的誠實納稅推定權還包括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納稅人有獲得稅務救濟的權利,即程序上的“無救濟則無權利”,武漢公司注冊本文著重探討的是狹義上的誠實納稅推定權,也即實體意義上的權利。 專家在線,點擊咨詢 一、誠實納稅推定權的憲法和法理基礎 1.納稅人的人格尊嚴。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武漢公司注冊憲法上的人格尊嚴不同于民法上的人格權,其有特定的含義與目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防止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所強調的是人作為人,應該得到國家、社會與他人予以起碼的尊重并不得侵犯。具體到納稅人和稅收機關在稅收活動的互動關系中,稅收機關不得在沒有充足的證據的情況下先入為主地認定納稅人是不誠實的,這違反了憲法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規定,是對納稅人人格尊嚴的貶損。因此,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體現的是我國憲法上尊重和保護人格尊嚴的精神和要求。 2. 稅收法律關系平等性的要求。稅收法律關系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所調整而形成的,在稅收活動中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北野弘久教授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稅收法學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可為我們在分析稅法的體系以及對單行稅法進行解釋時提供最重要的法理依據。基于納稅人在稅收機關面前天然地處于弱勢地位,納稅人的權利是稅收法律關系中尤其需要強調的內容。武漢公司注冊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規定:“租稅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債額的情形不得阻礙該租稅債務的成立。”從該法的規定來看,租稅債務的成立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必要條件。該法制定后,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在他的《稅法》一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闡述,從而提出了債務關系說。該學說把稅收法律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和納稅人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因此,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這種學說以《德國租稅通則》關于租稅債務的規定為依據,否定了傳統權力關系說中由征稅機關的“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創設納稅義務的觀點,提出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稅收債務及即納稅義務就隨即產生,征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內容的效力。如果說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債務關系,那么根據民法上債權債務關系的特質,可以肯定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是平等性。在宏觀的層面上,國家和政府為所有納稅人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有權要求納稅人依“社會契約”繳納稅款,履行稅收債務,支付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對價;在微觀的層面上,納稅人有誠實納稅的義務,同時稅收機關有推定納稅人誠實納稅的義務,如果一味要求納稅人誠實納稅,而納稅機關沒有表現出任何誠意,始終將納稅人視為不軌的監督打擊對象,那么納稅人和稅收機關之間將出現權利義務的失衡,對納稅人極其不利。由此可以看出,承認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是稅收法律關系本質屬性的內在要求。 專家在線,點擊咨詢 二、我國立法上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失及其消極影響 作為我國僅有的四部稅收法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籠統地規定了納稅人所具有的權利,即知情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武漢公司注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檢舉權,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委托稅務代理權,保密權,對違法檢查的拒絕權,權益受損賠償權等11項權利。這些權利集中在該法的第8條,處于總則部分,采用宣示性的列舉方式,籠統而概括,而且沒有規定這些權利一旦遭到侵害如何救濟,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只停留在紙面上。該法對于誠實納稅推定權只字未提,相反卻專章規定了稅收機關的稅務檢查權,納稅人承擔著嚴苛的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這充分顯示出對于廣大納稅人的不信任態度。(武漢一站通工商管理有限公司為你提供武漢工商代辦,武漢工商注冊,武漢代理記賬,武漢代帳武漢網站優化等系列服務。)
在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中,明確提出了納稅人的14項稅收權利 ,這標志著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又取得了顯著成果。武漢公司注冊在這14項權利中主要是程序上的權利,尚未涉及實體權利,所以更不用說是規定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了,這是該公告令人遺憾的一個地方。 由于立法上納稅人誠實推定權的缺位,給稅收征管活動帶來了一系列不良影響。稅務部門沒有樹立充分信任納稅人的觀念,一貫把納稅人設想為偷稅逃稅者,不相信納稅人能夠依法自覺納稅,并制定了各種各樣的規定,出臺許多稅收政策,以堵住實際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武漢公司注冊例如,推行定額發票制度,定額發票的基本功能就是以票控稅,防止納稅人開大頭小尾,減少偷漏稅現象。又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出臺之前,關于偷稅的認定問題,一方面內涵過寬,“非欠即偷”,把所有非主觀故意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都視為偷稅,讓漏稅的納稅人承擔了偷稅的法律責任。這些例子都是誠實納稅推定權缺失的表現,結果,為了防范來自少數納稅人的個別問題,稅務部門把所有的納稅人都限定死、看死。但從實際效果來看,除了給征納雙方增加了負擔,并沒有堵住偷逃稅的漏洞。拋開某些納稅人的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稅收征管理念上出現了偏差:不相信納稅人能夠依法納稅,把幾乎所有的納稅事宜都攬在自己的身上,結果,征收質量與效率得不到提高,征納關系較為緊張。此外,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位,導致稅務檢查權缺乏自下而上的監督,陷入失控的局面,嚴重干擾納稅人的經濟自由,危及納稅人地位,傷及“稅本”,甚至造成財政困境,因為稅務檢查權、征稅權的運行需要巨大的財政支持。 專家在線,點擊咨詢 三、發達國家關于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實踐 某些發達國家秉持著先進的稅收服務理念,武漢公司注冊按照法治原則的要求,十分重視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在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方面為我們樹立了典范。 盡管美國有著悠久的判例法傳統,但在納稅人權益保護的立法上,卻已全面實現了法典化。既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法案》,又在《聯邦稅收法典》及各專項稅收法案中予以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美國早在1988年《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的納稅人的權利中就包含了誠實推定權,納稅人有權被認定是誠實的,除非有足夠的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并經法庭判決。美國2005年頒布的《納稅人權利法案》第3條規定了納稅人有“獲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如果納稅人認為國內收入局職員沒有提供專業、公平、禮貌的服務,照顧,納稅人可以將此事告訴該職員上司。如果該職員的上司沒有給予滿意的答復,則納稅人可以給國內收入局的區稅務局長或稅收服務中心局長寫信反映情況。”這里雖然沒有出現“誠實納稅推定權”的字眼,但仔細分析可以看出,國內收入局職員提供專業、公平、禮貌的服務是建立在納稅人誠實納稅的推定之上的,武漢公司注冊否則,收入局職員恐怕很難誠心地提供禮貌的服務。此外,這里還規定了當納稅人的誠實納稅推定權遭到侵害后可以向侵害者的上司反映情況,為誠實納稅推定權提供了行政程序上的救濟途徑。既有原權利,又規定了救濟權利,切實保障了納稅人的誠實納稅推定權,很值得借鑒。 澳大利亞、加拿大和英國等對于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有自己不同于美國的特點。澳大利亞國稅局2009年修改后的《納稅人憲章》“納稅人權利”部分第2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推定納稅人沒有隱瞞稅務事宜,除非納稅人的行為令稅務機關有懷疑。也就是說,澳大利亞國稅局假定納稅人的告知均屬事實、完整而準確,除非有證據證明事實并非如此。值得一提的是,武漢公司注冊澳大利亞國稅局明文規定將“錯誤”與“故意”區分對待,納稅人對于錯誤的信息可以自行申報。而這與我國早前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在加拿大,《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了除非有足夠理由相信納稅人行為有異,應視納稅人誠實處理有關稅務事宜。此外,英國《皇家稅收與海關局憲章》第四章第3條規定納稅人有權利被推定為誠實的,也有義務誠實地處理稅務事宜。 專家在線,點擊咨詢 四、國外經驗對我國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啟示 從以上發達國家關于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例來看,姑且可以分為兩種,即直接規定和間接規定。所謂直接規定就是在相關立法中直接規定納稅人具有誠實納稅推定權并要求稅收機關尊重這一權利,這種方式“對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重視度較強,執行力較大,便于納稅人知曉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方便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武漢公司注冊而間接規定則是通過要求稅務人員提供“專業、公平、禮貌”的納稅服務來表現對于納稅人充分信任的內涵,誠實納稅推定權被固化在納稅人接受納稅服務的過程中,納稅人在與稅務工作人員互動的過程中能真切地體驗到自己被尊重的美妙感覺,這是這種立法方式在實踐中的獨特優勢。 對于我國,我認為采用第一種立法體例更為合適。原因如下:第一,我國納稅人長期以來缺乏權利意識,習慣性地將自己定位為基于憲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角色,直接在法律中規定納稅人享有誠實納稅推定權有利于強化納稅人的權利意識,鼓勵納稅人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第二,在法律中鮮明地確立誠實納稅推定權在一定程度上使征稅機關有所敬畏,并深刻地反省自己在征稅活動中對于這一權利的態度,進而使征稅機關在征稅活動中自覺地克制自己的擅斷和猜疑,武漢公司注冊原則上將每一位納稅人都推定為誠實可信賴的納稅人,以達致合理限制征稅機關稅務檢查權的目的;第三,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納稅人的眾多權利都是以明確的方式列舉出的,在立法中直接確立納稅人的誠實納稅推定權有利于其合理地融入納稅人的權利譜系,保持法律的連續性。 鑒于我國憲法中僅有第56條規定了納稅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并沒有強調征稅主體依照法律征稅,對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十分不利,沒有全面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因此,首先應當在憲法中高屋建瓴地規定國家保障納稅人的各項權利,為稅收基本法中納稅人權利的保障提供憲法依據,增強其權威性和正當性。其次,應當修改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武漢公司注冊增加關于保護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規定,完善納稅人的實體權利體系。同時也要規定對于納稅人實體權利的救濟程序,具體到向誰提起救濟、如何救濟、救濟的程序以及納稅人權利侵害者的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等。只有通過建立這樣一套從憲法到基本法、從實體權利到程序權利的納稅人權利保障體系,才有望在根本上改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現狀。 五、小結 專家在線,點擊咨詢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在關于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上仍然存在著立法缺位,在稅收征管活動中也沒有尊重納稅人的誠實推定權,導致征收質量和效率不高,武漢公司注冊征納關系的緊張化。要改變這一現狀,必須要在立法上確立納稅人的誠實納稅推定權,并建立完善的救濟體系,增強納稅人的權利觀念,轉變征稅機關的征管理念,真誠地為納稅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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